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使用,国家相关规定指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在新办、复核、续证时,应当提供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与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检测标准:
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检测依据: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GB/T 18204.5-2013
检测内容: